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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主张遗漏债权吗?

  • 作者:良友会计 发表时间:2020-06-13 10:58:58

    公司被撤销后,其法人地位丧失,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债权也应当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注销后可能存在一些遗留的债权问题。

公司注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给a公司30万元。a公司将设备交付给B公司,但是B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70万元。然后a公司被取消了,这个索赔在取消过程中被忽略了。此后,a公司的原股东a发现了遗漏的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时效期间内追偿。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a公司已被清盘注销,其权利义务已被消除。其股东a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其主体不合格。

    1.当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程序,清算组的公司已经表明,债权和债务已经消失了,但表达式只是一个承诺,必须执行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和它的效果不如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第187条,第二款的公司法,公司支付了债务和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来分配,所以公司的债权,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涉及公司法的应用问题

    (2),“如果股东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的法人没有依法清算,债权人声称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表明公司虽被撤销,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被撤销,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而在本案中,公司股东为注销公司登记而进行的清算活动中,公司债权对被告的清算被忽略,即公司登记被注销。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原则,公司的股东,在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情况下,最相似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可以被反向即将离任的公司的股东也可能索赔的权利被省略的债权清算时,公司取消了。被告以债权人被撤销为理由,认为他根本不需要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的理由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不应采用。

    2.此外,B公司应与a公司另一原股东B一起提起诉讼,否则,B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上述《公司法》,公司经法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归股东所有。因此,公司注销后,股东发现公司仍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是,鉴于股东对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的请求权,他们之间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愿意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法律不需要将所有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多个股东分别就同一债务、财产权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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